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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进一步明确农险营业谋划条件 确立完善

  

  为深入贯彻中央周全深化改造委员会关于加速农业保险高质量生长的总体部署,落实好农业保险领域“放管服”改造要求,进一步深化农业保险供应侧结构性改造,确立健全农业保险营业谋划条件治理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凭据《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划定,相符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要求的保险机构,可谋划农业保险营业。

  二、如无稀奇说明,本通知所称保险机构,是指财富保险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通知所称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是指财富保险公司省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

  三、农业保险坚持适度竞争原则。激励保险机构在西部区域、深度贫困区域和农业保险谋划机构相对较少区域谋划农业保险营业。激励保险机构加大投入力度,优化机构结构,完善农业保险下层服务网络。

  四、保险公司总公司谋划农业保险营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相符《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划定。

  (二)公司营业范围包罗农业保险。

  (三)公司治理和内控治理优越,近3年内未因农业保险营业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四)有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农业保险生长规划,包罗谋划策略、组织架构和风控系统等。

  (五)有专门的农业保险治理部门,并配备8名以上农业、保险等相关专业人员,具有较强的农业保险谋划和风险治理能力。

  (六)具备相对自力、完善的农业保险信息治理系统,与设立在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治理有限公司的天下农业保险信息治理平台实现数据对接,能完整、实时、准确报送农业保险数据信息。

  (七)有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大灾风险放置以及风险应对预案。

  (八)上一年度末及最近两个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80%以上;其中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及最近两个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50%以上。

  (九)农业保险营业与其他营业离开治理,单独核算损益。

  (十)中国划定的其他条件。

  五、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谋划农业保险营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相符《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划定。

  (二)总公司相符本通知第四条划定的农业保险营业谋划条件。

  (三)总公司批准赞成开展农业保险营业。

  (四)具备完善的农业保险治理制度系统,内控治理优越,近3年内未因农业保险营业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五)有专门的农业保险治理部门,并配备5名以上农业、保险等相关专业人员,具有较强的核保核赔和风险治理能力。

  (六)在谋划农业保险营业的县级区域内设有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信息系统、查勘装备和交通工具等办公条件能够知足营业治理和农业保险服务的要求,并确立与营业规模相适应的农业保险下层服务网络。

  (七)在谋划农业保险营业的县级分支机构应配备农业保险专职人员,专职人员的数目应当能知足当地农业保险营业治理和服务的需要。

  六、保险公司总公司所在地的省级分公司相符下列条件的,可向所在地银保监局提出宽免适用本通知第五条第(二)项划定的申请,所在地银保监局在统筹思量相关情形的基础上按程序予以宽免:

  (一)拟开展的农业保险营业相符国家精准扶贫、墟落振兴等战略。

  (二)总公司上一年度末和最近两个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00%以上。

  (三)相符本通知第五条除第(二)项外的其他条件。

  所在地银保监局宽免的省级分公司家数不得跨越1家。

  七、不具备农业保险营业谋划条件的省级分公司不得以共保的形式介入当地农业保险谋划。

  农业保险共保体要增强自身治理,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强化风险管控,激励适度竞争和创新,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八、保险机构不相符条件谋划农业保险营业的,由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矫正,住手接受新营业;逾期不矫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谋划保险营业许可证。

  九、保险公司总公司因自身缘故原由自动退出农业保险谋划的,应当向讲述。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因自身缘故原由自动退出农业保险谋划的,应当向所在地银保监局讲述。

  十、保险公司总公司退出农业保险谋划的,其所有省级分公司自动退出农业保险谋划。

  十一、保险机构退出农业保险谋划的,要严酷根据划定处置未了责任,做好交接事情,妥善做好后续事宜。

  保险机构退出后,未妥善做好后续事宜造成严重影响的,或其派出机构将依法依规接纳羁系措施。

  十二、保险机构存在本通知第九条划定的情形满三年的,如需重新谋划农业保险营业,仍应相符本通知划定的条件。

  十三、适时对保险公司总公司农业保险营业谋划治理等情形举行综合考评;银保监局适时对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农业保险营业谋划治理情形举行综合考评。

  十四、各银保监局应凭据本通知要求,连系当地现实,细化制订辖区内的农业保险营业谋划条件治理划定。

  各银保监局应将治理划定和相符辖区内农业保险营业谋划条件的保险机构目录,自宣布之日起十个事情日内报送。保险机构退出农业保险谋划的,各银保监局应在十个事情日内向讲述。

  十五、本通知下发前已获得农业保险营业谋划资格或开展农业保险共保营业的保险机构,如不相符本通知要求,应在本通知施行后两年内到达本通知要求。届时仍未相符条件的,不得继续谋划农业保险营业。

  十六、本通知所称农业保险营业,包罗有政策支持的农业保险营业和商业性农业保险营业。保险机构谋划有政策支持的涉农保险,参照适用本通知划定。

  十七、本通知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保险机构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因农业保险(含涉农保险)营业受到下列行政处罚:限制营业范围、责令住手接受新营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许可证、公司高管被打消任职资格或者行业禁入处罚。

  十八、依法设立的其他保险组织谋划农业保险营业,参照适用本通知划定。

  十九、本通知由卖力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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